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如下:
  一、友邦或友好國家。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三、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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