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人員派遣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其他法人或團體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本辦法所定各類人員派遣事項者,應就駐外技
  術人員、派外短期專家或海外志願服務者之甄選、遴聘、派免、考核、
  待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相關工作規範,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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