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慰問金:
一、因派赴海外執行技術合作業務致罹患當地特殊疾病且該疾病尚未治癒
    或留有後遺症者,得申請一次性慰問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住院就醫者,得申請
    住院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不限原因但一人申請最多以兩次為限。
三、本辦法發布施行後,申請人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
    者,得申請一次性生活慰問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立法理由〕
一、駐外技術人員因部分合作業務執行所在地區環境艱困、衛生條件極差
    ,致曾因此感染河川盲、血吸蟲病、睡眠症或其他當地特殊疾病而有
    殘疾或其他嚴重後遺症等情事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慰問金。有關特殊
    疾病慰問金發放金額,鑒於本辦法照顧對象發生疾病距今已達十五年
    以上,本辦法旨意並非提供其生活扶助,而屬慰問性質,參考「國軍
    人員因戰公傷殘死亡慰問實施規定」因公機能喪失或障礙慰問金發給
    標準二萬元。
二、有關住院慰問金部分,立法院蕭美琴委員於審議本條例十八條之一增
    修條文時提及以三千元為度之住院慰問金;嗣經本部與衛福部會議研
    商,確認住院慰問與喪葬補助為本法之兩大核心照顧項目,且本辦法
    照顧對象對此需求甚殷,另因住院多有延續性需求,爰酌予提高額度
    至五千元,並以兩次為限。
三、參照一00年內政部施行之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實施計畫」,提供急
    難救助關懷金一萬元至三萬元。另查,一0三年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
    準為每人一萬四千七百九十四元,倘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即符合低收入戶之認定,倘每人每
    月在二萬零二百六十一元以下,則符合中低收入戶認定。爰提供二萬
    五千元以維持一個家戶一個月基本生計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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