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死亡,實際支出殯葬費用之人得核實申請喪
葬補助費,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上限。
喪葬補助費之申請期限自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之人死亡之日起算一年,逾期
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喪葬補助費為本辦法之兩大重要照顧項目之一,考量本辦法在關懷及撫卹
而非實際補貼喪葬支出,是以民間禮俗之奠儀性質研議補助費金額。本項
金額係參考「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之核發基準訂定之(負擔家庭
主要生計者死亡發給三萬元,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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