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第三條申請慰問金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派令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駐外服務之文件。
三、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分別檢具罹患疾病且該疾病
    尚未治癒或留有後遺症之診斷證明書、本辦法發布施行後罹患疾病或
    遭受意外傷害之住院診斷證明書或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有符合社會救助
    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無本辦法第二條但書各款情形之切結書(如附件二)。
〔立法理由〕
明訂申請慰問金應檢具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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