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提出慰問金或喪葬補助費申請並經審核通過者,由主管
機關核發核准處分。
主管機關得委託國合會辦理受理申請、書面審查及依核准處分執行核發慰
問金及喪葬補助費事務。
國合會於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後,得委託社會工作師對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
款之申請人進行個案訪視,以協助認定其是否有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第
一款至第六款之情形。
〔立法理由〕 明訂由主管機關核定准否發給申請人慰問金或補助費,並得委託國合會辦
理受理申請、書面審查及依核准處分執行核發慰問金或補助費等輔助性行
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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