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慰問金及喪葬補助費;其已領取者,
主管機關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通知限期繳還;逾期未繳還者,移送行政
強制執行: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辦法所要求之資料。
三、虛偽浮報或重複申領。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
〔立法理由〕 明訂不予核發慰問金及喪葬補助費之要件;為求盡速追回以虛偽、重複或
其他不實方法而申領之慰問及補助,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款項
,逾限仍不繳回者,主管機關得依法移送行政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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