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修正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
者,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
為落實本條例給予早期海外技術合作之技術人員退休後照顧與撫慰之美意
,明定自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修正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之個案,有第四
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以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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