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財產之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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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外國有財產增置之方式如下:
(一)採購:以購買或營造方式取得。
(二)撥入:由其他機關有償或無償撥交者。
(三)其他方式:如接管、受贈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者。
依前項第一款取得者,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境外國有財產採購驗收或接管後,應檢送財產增加單一式三份併原始
支出憑證或接管紀錄(清冊)等相關文件,辦理財產產籍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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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境外國有財產由其他機關撥入、或因接管、受贈而取得時,應填明財
產之價格,如原價無法查考或根本無原價者,得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
有關單位予以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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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駐外機構於境外接受捐贈財產,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
件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並說明有無附有負擔及使用用途,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無附有負擔者:以受贈之駐外機構逕行登帳列管。
(二)附有負擔者:於接受捐贈前,應報請外交部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
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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