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財產管理之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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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境外國有財產應為平時檢查與定期檢核;平時檢查由財產管理單
位自行規定,定期檢核依本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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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財產管理單位每年度至少實施財產管理檢核一次,並對主管提出
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前項檢核結果應併同盤點紀錄於每年十一月底前送請外交部備查
。
外交部於必要時,得對境外國有財產管理情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
之實地訪查,但軍情機關駐外單位視業務需要配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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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財產管理之檢核要項如下:
(一)經管之財產是否依規定辦理登記或確定其權屬及其管理、使
用及收益是否符合規定。
(二)財產帳、卡是否依規定設置。
(三)經管之財產是否依規定定期實施盤點,並作成紀錄。
(四)對盤點發現帳物不符(有帳無物、有物無帳)等缺失,有無
追蹤處理。
(五)經管之不動產有無用途廢止或被占用情形及其後續處理計畫
。
(六)經管之國有珍貴動產、不動產有無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規定管理。
(七)駐外機構主管、財產主管人員或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對於
財產之交接,是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並按照財
產管理單位之財產紀錄列冊點交。
(八)員工離職時,是否已將保管或使用之財產全數交還。
(九)財產之保養狀況,是否依期檢查,損壞之財產是否及時整修
或報廢。
(十)廢舊不用之財產,是否及時處置或利用。
(十一)報廢財產之變賣,是否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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