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管理桃園機場貴賓室(以下簡稱貴賓
室)之使用與維護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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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貴賓室共二間,分設於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及第二航廈,係供本部及所
屬機關同仁接待以下人士出境候機及入境休息之用:
(一)本部邀訪之外賓。
(二)國內其他機關邀訪,經本部部、次長或主任秘書核定之外賓。
(三)本部司處長級以上人員。
(四)本部駐外館處公使級以上人員。
(五)奉部、次長或主任秘書核定准予接待者。
〔立法理由〕 依實際作業情形,修正核定貴賓室使用層級及貴賓室借用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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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由秘書處勤務科負責貴賓室借用管理事宜,並指派編制內同仁輪
值服務貴賓室,每半年輪調一次,服務項目如下:
(一)供應茶水飲料及書報雜誌。
(二)負責與本部、機場各單位及航空公司聯繫協調。
(三)提供訪賓抵離臺所搭乘之航空公司班次、時間及登機門等資料
。
(四)貴賓室公物保管。
(五)上級交辦事項。
〔立法理由〕 一、修正業管單位名稱。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及維護機場
安全考量,爰刪除第四款「得代本部同仁歸還機場公務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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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借用貴賓室,應於二日前填寫貴賓室電子申請單
,並於貴賓室服務同仁電告確認後,始確定借用事宜。
國內其他機關借用貴賓室者,須事先以書面洽告本部獲得同意或由本
部會同接待同仁填寫表單獲告確認後始得使用。
如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不及於二日前申請,應於電話聯繫本部秘書處
承辦同仁及貴賓室服務同仁後,補填貴賓室電子申請單。
〔立法理由〕 修正業管單位名稱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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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貴賓室服務同仁於接獲使用通知後,應即備妥場地,借用期間無論平
日、假日,應全程在場服務。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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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貴賓室以第二點各款人士抵離臺前一小時開放為原則。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外賓及我政府首長等使用人抵離臺時間,規範貴賓室開放時間
。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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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第二點各款人士或本部貴賓室承辦、服務人員,不得進入貴賓室。
第二點各款人士須有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陪同,方可使用貴賓室。
〔立法理由〕 刪除與貴賓室借用無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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