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或公民營企業參與國際合作發
  展事務,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為鼓勵全民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除涉及機密者外,主管機關或依職
  權自行辦理之其他政府機關(構)應將最新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以登載
  於機關網頁及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