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建立
      合作夥伴關係。
  二、因應國際合作發展趨勢與重要議題,促進合作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
      會發展。
  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源素質、就業及民間部門市場
      競爭力。
  四、提供發展策略,增進合作國家人民福祉,並促進其永續發展。
  五、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援助發展計畫,建立合
      作關係。
  六、各項國際合作發展計畫,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