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由主管機關辦理,或依其性質得由其他政府機關(構
  )依職權自行辦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調辦理。
  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先知會主管機關並定期
  函送其辦理情形;其於本法施行時仍有效執行者,亦應通報並定期函送
  其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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