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每個國家均應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規章,規定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或受其
  管轄的人故意或因重大疏忽而破壞或損害公海海底電纜,致使電報或電
  話通信停頓或受阻的行為,以及類似的破壞或損害海底管道或高壓電纜
  的行為,均為應予處罰的罪行。此項規定也應適用於故意或可能造成這
  種破壞或損害的行為。但對於僅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或船舶的正當目的
  而行事的人,在採取避免破壞或損害的一切必要預防措施後,仍然發生
  的任何破壞或損害,此項規定不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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