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過境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避免過境運輸發生遲延或其他技術性困
      難。
  二、如果發生這種遲延或困難,有關過境國和內陸國的主管當局應進行
      合作,迅速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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