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管理局應按照本公約採取措施,以:
   (a)取得有關「區域」內活動的技術和科學知識;並
   (b)促進和鼓勵向發展中國家轉讓這種技術和科學知識,使所有締約國
      都從其中得到利益。
  二、為此目的,管理局和各締約國應互相合作,以促進有關「區域」內
      活動的技術和科學知識的轉讓,使企業部和所有締約國都從其中得
      到利益。它們應特別倡議並推動:
   (a)將有關「區域」內活動的技術轉讓給企業部和發展中國家的各種方
      案,除其他外,包括便利企業部和發展中國家根據公平合理的條款
      和條件取得有關的技術;
   (b)促進企業部技術和發展中國家本國技術的進展的各種措施,特別是
      使企業部和發展中國家的人員有機會接受海洋科學和技術的訓練和
      充分參加「區域」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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