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區域」內活動的進行,應合理地顧及海洋環境中的其他活動。
  二、進行「區域」內活動所使用的設施應受下列條件的限制:
   (a)這種設施應僅按照本部份和在管理局的規則、規章和程序的限制下
      安裝、安置和拆除。這種設施的安裝、安置和拆除必須妥為通知,
      並對其存在必須維持永久性的警告方法;
   (b)這種設施不得設在對使用國際航行必經的公認海道可能有干擾的地
      方,或設在有密集捕撈活動的區域;
   (c)這種設施的周圍應設立安全地帶並加適當的標記,以確保航行和設
      施的安全。這種安全地帶的形狀和位置不得構成一個地帶阻礙船舶
      合法出入特定海洋區域或阻礙沿國際海道的航行;
   (d)這種設施應專用於和平目的;
   (e)這種設施不具有島嶼地位。它們沒有自己的領海,其存在也不影響
      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界限的劃定。
  三、在海洋環境中進行的其他活動,應合理地顧及「區域」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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