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公約生效時起大會每五年應對本公約設立的「區域」的國際制度的 實際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和系統的審查。參照上述審查,大會可按 照本部份和與其有關的附件的規定和程序採取措施,或建議其他機構採 取措施,以導致對制度實施情況的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