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局是締約國按照本部分組織和控制「區域」內活動,特別是管 理「區域」資源的組織。 二、管理局應具有本公約明示授予的權力和職務。管理局應有為行使關 於「區域」內活動的權力和職務包含的和必要的並符合本公約的各 項附帶權力。 三、管理局以所有成員主權平等的原則為基礎。 四、管理局所有成員應誠意履行按照本部份承擔的義務,以確保其全體 作為成員享有的權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