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管理局是締約國按照本部分組織和控制「區域」內活動,特別是管
      理「區域」資源的組織。
  二、管理局應具有本公約明示授予的權力和職務。管理局應有為行使關
      於「區域」內活動的權力和職務包含的和必要的並符合本公約的各
      項附帶權力。
  三、管理局以所有成員主權平等的原則為基礎。
  四、管理局所有成員應誠意履行按照本部份承擔的義務,以確保其全體
      作為成員享有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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