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茲設立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作為管理局的主要機關。
  二、茲設立企業部、管理局應通過這個機關執行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所
      指的職務。
  三、經認為必要的附屬機關可按照本部份設立。
  四、管理局各主要機關和企業部應負責行使對其授予的權力和職務。每
      一機關行使這種權力和職務時,應避免採取可能對授予另一機關的
      特定權力和職務的行使有所減損或阻礙的任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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