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通過是指為了下列目的,通過領海的航行:
   (a)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停靠內水以外的泊船處或港口設施;或
   (b)駛往或駛出內水或停靠這種泊船處或港口設施。
  二、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通過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
      航行所附帶發生的或由於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或為救助遇險或
      遭難的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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