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無害的,這
      種通過的進行應符合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
  二、如果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下列任何一種活動,其通過即應視為損
      害沿海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
      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
      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
   (c)任何目的在於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
   (d)任何目的在於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
   (f)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
   (g)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
      、貨幣或人員;
   (h)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
   (i)任何捕魚活動;
   (j)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k)任何目的在於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
      為;
   (l)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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