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當一國得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
  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公及
  各主管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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