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了防止、減少和控制「區域」內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應按照 第十一部份制定國際規則、規章和程序。這種規則、規章和程序應 根據需要隨時重審查。 二、在本節有關規定的限制下,各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 和控制由懸掛其旗幟或在其國內登記或在其權力下經營的船隻、設 施、結構和其他裝置所進行的「區域」內活動造成對海洋環境的污 染。這種法律和規章的要求的效力應不低於第一款所指的國際規則 、規章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