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海國可依本公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制定關於無害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
(a)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b)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施或設備;
(c)保護電纜和管道;
(d)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e)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漁業法律和規章;
(f)保全沿海國的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該環境受污染;
(g)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
(h)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
二、這種法律和規章除使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或標準有效外,不應適用
於外國船舶的設計、構造、人員配備或裝備。
三、沿海國應將所有這種法律和規章妥為公佈。
四、行使無害通過領海權利的外國船舶應遵守所有這種法律和規章以及
關於防止海上碰撞的一切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