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沿海國可依本公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對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制定關於無害通過領海的法律和規章:
   (a)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b)保護助航設備和設施以及其他設施或設備;
   (c)保護電纜和管道;
   (d)養護海洋生物資源;
   (e)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漁業法律和規章;
   (f)保全沿海國的環境,並防止、減少和控制該環境受污染;
   (g)海洋科學研究和水文測量;
   (h)防止違犯沿海國的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
  二、這種法律和規章除使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或標準有效外,不應適用
      於外國船舶的設計、構造、人員配備或裝備。
  三、沿海國應將所有這種法律和規章妥為公佈。
  四、行使無害通過領海權利的外國船舶應遵守所有這種法律和規章以及
      關於防止海上碰撞的一切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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