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在依據本部份提起的司法程序中,各國應採取措施,便利對證人的聽詢
  以及接受另一國當局或主管國際組織提交的證據,並應便利主管國際組
  織、船旗國或受任何違反行為引起污染影響的任何國家的官方代表參與
  這種程序。參與這種程序的官方代表應享有國內法律和規章或國際法規
  定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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