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各國有責任履行其關於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國際義務,各國應按
      照國際法承擔責任。
  二、各國對於在其管轄下的自然人或法人污染海洋環境所造成的損害,
      應確保按照其法律制度,可以提起申訴以獲得迅速和適當的補償或
      其他救濟。
  三、為了對污染海洋環境所造成的一切損害保證迅速而適當地給予補償
      的目的,各國應進行合作,以便就估量和補償損害的責任以及解決
      有關的爭端,實施現行國際法和進一步發展國際法,並在適當情形
      下,擬訂諸如加強保險或補償基金等關於給付適當補償的標準和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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