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除按照本公約規定外,沿海國不應妨礙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尤
      其在適用本公約或依本公約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規章時,沿海國不應
      :
   (a)對外國船舶強加要求,其實際後果等於否定或損害無害通過的權利
      ;或
   (b)對任何國家的船舶、或對載運貨物來往任何國家的船舶或對替任何
      國家載運貨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實上的歧視。
  二、沿海國應將其所知的在其領海內對航行有危險的任何情況妥為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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