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應按照尊重主權和管轄權的原則,並在互利 的基礎上,促進為和平目的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國際合作。 二、因此,在不影響本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情形下,一國在適用 本部份時,在適當情形下,應向其他國家提供合理的機會,使其從 該國取得或在該國合作下取得為防止和控制對人身健康和安全以及 對海洋環境的損害所必要的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