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沿海國可在其領海內採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非無害的通過。
  二、在船舶駛往內水或停靠內水外的港口設備的情形下,沿海國也有權
      採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對准許這種船舶駛往內水或停靠港口的條
      件的任何破壞。
  三、如為保護國家安全包括武器演習在內而有必要,沿海國可在對外國
      船舶之間在形式上或事實上不加歧視的條件下,在其領海的特定區
      域內暫時停止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這種停止僅應在正式公佈後發
      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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