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按照其能力進行合作,積極促進
在公平合理的條款和條件上發展和轉讓海洋科學和海洋技術。
二、各國應對在海洋科學和技術能力方面可能需要並要求技術援助的國
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包括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促進其在海洋
資源的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海洋科
學研究以及符合本公約的海洋環境內其他活動等方面海洋科學和技
術能力的發展,以加速發展中國家的社會和經濟發展。
三、各國應盡力促進有利的經濟和法律條件,以便在公平的基礎上為所
有有關各方的利益轉讓海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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