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促進:
  (a) 海洋技術知識的取得、評價和傳播,並便利這種情報和資料的取得
      ;
  (b) 適當的海洋技術的發展;
  (c) 必要的技術方面基本建設的發展,以便利海洋技術的轉讓;
  (d) 通過訓練和教育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國民,特別是其中最不發達國
      家和地區的國民的方式,以發展人力資源;
  (e) 所有各級的國際合作,特別是區域、分區域和雙邊的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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