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在海洋技術轉讓方面,各國應盡力確保主管國際組織協調其活動,包括
  任何區域性和全球性方案,同時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內陸國和地理
  不利國的利益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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