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涉及科學和技術問題的任何爭端,根據本節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或法 庭,可在爭端一方請求下或自己主動,並同爭端各方協商,最好從按照 附件八第二條編制的有關名單中,推選至少兩名科學或技術專家列席法 院或法庭,但無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