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對於涉及科學和技術問題的任何爭端,根據本節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或法
  庭,可在爭端一方請求下或自己主動,並同爭端各方協商,最好從按照
  附件八第二條編制的有關名單中,推選至少兩名科學或技術專家列席法
  院或法庭,但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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