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國可給聯合國秘書長書面通知,提議將本公約的修正案不經召
開會議,以本條規定的簡化程序予以通過,但關於「區域」內活動
的修正案除外。秘書長應將通知分送所有締約國。
二、如果在從分送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一個締約國反對提出的修正
案或反對以簡化程序通過修正案的提案,該提案應視為未通過。秘
書長應立即相應地通知所有締約國。
三、如果從分送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沒有任何締約國反對提出的修
正案或反對以簡化程序將其通過的提案,提出的修正案應視為已通
過。秘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提出的修正案已獲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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