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聯合國秘書長應為本公約及其修正案的保管者。
  二、秘書長除了作為保管者的職責以外應:
   (a)將因本公約產生的一般性問題向所有締約國其修正案國、管理局和
      主管國際組織提出報告;
   (b)將批准、正式確認和加入本公約及其修正案和退出本公約的情況通
      知管理局;
   (c)按照第三百一十一條第四款將各項協定通知締約國;
   (d)向締約國分送按照本公約通過的修正案,以供批准或加入;
   (e)按照本公約召開必要的締約國會議。
  三、
   (a)秘書長應向第一百五十六條所指的觀察員遞送:
    (1) 第二款(a) 項所指的一切報告;
    (2) 第二款(b) 和(c) 項所指的通知;和
    (3) 第二款(d) 項所指的修正案案文,供其參考。
   (b)秘書長應邀請這種觀察員以觀察員身份參加第二款(e) 項所指的締
      約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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