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公約原本應在第三百零五條第二款限制下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其阿
  拉伯、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為此,下列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一九
  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訂於蒙特哥灣。
(以下附件僅留標題,條文內容略去)
附件一  高度迴游漁類
附件二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附件三  探礦、勘探和開發的基本條件
附件四  企業部章程
附件五  調解
附件六  國際海洋法庭規約附件
七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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