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約原本應在第三百零五條第二款限制下交存於聯合國秘書長,其阿 拉伯、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為此,下列全權代表,經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一九 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訂於蒙特哥灣。 (以下附件僅留標題,條文內容略去) 附件一 高度迴游漁類 附件二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附件三 探礦、勘探和開發的基本條件 附件四 企業部章程 附件五 調解 附件六 國際海洋法庭規約附件 七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