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第三十七條所指的海峽中,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過境通行的權
利,過境通行不應受阻礙;但如果海峽是由海峽沿岸國的一個島嶼
和該國大陸形成,而且該島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
方便的一條穿過公海,或穿過專屬經濟區的航道,過境通行就不應
適用。
二、過境通行是指按照本部份規定,專為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個部
份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份之間的海峽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
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飛越自由。但是,對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的要
求,並不排除在一個海峽沿岸國入境條件的限制下,為駛入、駛離
該國或自該國返回的目的而通過海峽。
三、任何非行使海峽過境通行權的活動,仍受本公約其他適用的規定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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