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在第五十三條的限制下並在不妨害第五十條的情形下,按照第二部
      份第三節的規定,所有國家的船舶均享有通過群島水域的無害通過
      權。
  二、如為保護國家安全所必要,群島國可在對外國船舶之間在形式上或
      事實上不加歧視的條件下,暫時停止外國船舶在其群島水域特定區
      域內的無害通過。這種停止僅應在正式公佈後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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