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群島國可指定適當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國船舶和飛機
      繼續不停和迅速通過或飛越其群島水域和鄰接的領海。
  二、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在這種海道和空中航道內的群島海道通過權
      。
  三、群島海道通過是指按照本公約規定,專為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
      部份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份之間繼續不停、迅速和無障礙
      地過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飛越的權利。
  四、這種海道和空中航道應穿過群島水域和鄰接的領海,並應包括用作
      通過群島水域或其上空的國際航行或飛越的航道的所有正常通道,
      並且在這種航道內,就船舶而言,包括所有正常航行水道,但無須
      在相同的進出點之間另設同樣方便的其他航道。
  五、這種海道和空中航道應以通道進出點之間的一系列連續不斷的中心
      線劃定,通過群島海道和空中航道的船舶和飛機在通過時不應偏離
      這種中心線二十五海里以外,但這種船舶和飛機在航行時與海岸的
      距離不應小於海道邊緣各島最近各點之間的距離的百分之十。
  六、群島國根據本條指定海道時,為了使船舶安全通過這種海道內的狹
      窄水道,也可規定分道通航制。
  七、群島國可於情況需要時,經妥為公佈後,以其他的海道或分道通航
      制替換任何其原先指定或規定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八、這種海道或分道通航制應符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章。
  九、群島國在指定或替換海道或在規定或替換分道通航制時,應向主管
      國際組織提出建議,以期得到採納。該組織僅可採納同群島國議定
      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在此以後,群島國可對這些海道和分道通航
      制予以指定、規定或替換。
  十、群島國應在海圖上清楚地標出其指定或規定的海道中心線和分道通
      航制,並應將該海圖妥為公佈。
  十一、通過群島海道的船舶應尊重按照本條制定的適用的海道和分道通
        航制。
  十二、如果群島國沒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可通過正常用於國際航行
        的航道,行使群島海道通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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