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
   (a)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
      料(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於在該
      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
      他活動的主權權利;
   (b)本公約有關條款規定的對下列事項的管轄權:
     (1)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
     (2)海洋科學研究;
     (3)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c)本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
      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並應以符合本公約規定的方式行
      事。
  三、本條所載的關於海床和底土的權利,應按照第六部份的規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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