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所有國家按照本條的規定都有在大陸架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
      利。
  二、沿海國除為了勘探大陸架,開發其自然資源和防止、減少和控制管
      道造成的污染有權採取合理措施外,對於鋪設或維持這種海底電纜
      或管道不得加以阻礙。
  三、在大陸架上鋪設這種管道,其路線的劃定須經沿海國同意。
  四、本部份的任何規定不影響沿海國對進入其領土或領海的電纜或管道
      訂立條件的權利,也不影響沿海國對因勘探其大陸架或開發其資源
      或經營在其管轄下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而建造或使用的電纜和
      管道的管轄權。
  五、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時,各國應適當顧及已經鋪設的電纜和管道。
      特別是,修理現有電纜或管道的可能性不應受妨害。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