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長或任何其他為 船舶服務的人員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對此種人員的任何刑事訴訟 或紀律程序,僅可向船旗國或此種人員所屬國的司法或行政當局提 出。 二、在紀律事項上,只有發給船長證書或駕駛資格證書或執照的國家, 才有權在經過適當的法律程序後宣告撤銷該證書,即使證書持有人 不是發給證書的國家的國民也不例外。 三、船旗國當局以外的任何當局,即使作為一種調查措施,也不應命令 逮捕或扣留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