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長或任何其他為
      船舶服務的人員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對此種人員的任何刑事訴訟
      或紀律程序,僅可向船旗國或此種人員所屬國的司法或行政當局提
      出。
  二、在紀律事項上,只有發給船長證書或駕駛資格證書或執照的國家,
      才有權在經過適當的法律程序後宣告撤銷該證書,即使證書持有人
      不是發給證書的國家的國民也不例外。
  三、船旗國當局以外的任何當局,即使作為一種調查措施,也不應命令
      逮捕或扣留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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