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匯票執有人,如能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 ,即視為合法之執有人。在此連續之背書中,被塗銷之背書,視為無記 載。 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匯票如喪失去所有後,無論該票之持有人,以何法取得,若能以前項所 述方法證明其權利,不能使其喪失票據上之權利。但其以惡意或重大過 失取得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