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記載「因收款」、「為領款」、「為代理」或其他同義文字時,持 票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之權利。但只能以代理人之資格,予以背書。 票據債務人於上述情形,只能以對抗背書人之事由,對抗持票人。 委任取款之背書,並不因委任人之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