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上如缺前條所述要件之一時,除下列各款別有規定外,不發生匯票 之效力。 未載明付款期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明付款地者,付款人姓名旁所特定之地,視為付款地,亦即付款人 當時之住所。 未載發票地者,發票人姓名旁所記載之地,視為發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