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在匯票上得載明於一定期限內或不於一定期限內為承兌之提示。 除在第三人住址付款、或在付款人之住所外之當地付款之匯票、或見票 後定期付款之匯票外,發票人得為禁止承兌提示之記載。 發票人亦得載明於特定日前,不得為承兌之提示。 除發票人已為禁止承兌之記載外,背書人得為承兌提示之記載,並記明 提示期限或不予記明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