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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Convention on the Unification of the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時間:
中華民國019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於發票日起一年內,為承兌之提示。 發票人對該項提示期間,得予以縮短或延展之。 背書人亦得對該提示期限予以縮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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