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在匯票上為之。記明「承兌」字樣,或其他同義文字,由付款人簽 名。付款僅人簽名於票面者,視為承兌。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根據特定記載須於一定期限內為承兌提示之匯 票,承兌時必須記明承兌日期,但執票人要求於提示日期記明者不在此 限。如未記明承兌日者,執票人為保全其對背書人及發票人之追索權, 必須於特定期間內,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